
1.货物进口至欧盟境内
货物从非欧盟国家进口至比利时,且最终销售目的地为其他欧盟成员国时,可申请VAT递延。例如,货物从中国运往比利时清关,最终销售至德国、法国等其他欧盟国家,可适用该政策。
2. 企业类型
欧盟本土企业:持有有效欧盟国家的VAT税号和EORI号。
非欧盟企业:需通过税务代表操作,提供目的国VAT税号和EORI号,且货物需在欧盟境内销售。
3. 货物类型
除部分特殊商品(如种子、酒精饮料、烟草、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受限商品)外,一般货物均可适用。需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标准,如CE标识、产品合规性文件等。
4. 申报要求
进口申报时需提供目的国VAT税号和EORI号。 提供与实物相符的产品销售链接,且销售链接中的VAT税号需与进口申报一致。 按实际销售金额申报,建议申报价格不低于销售金额的35%-40%.需注意,比利时海关对低申报和虚假申报审核严格,合规申报是关键。



